拍賣時需要制作拍賣筆錄嗎?
拍賣時需要制作拍賣筆錄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五十三條 拍賣人進行拍賣時,應當制作拍賣筆錄。拍賣筆錄應當由拍賣師、記錄人簽名;拍賣成交的,還應當由買受人簽名。
第五十四條 拍賣人應當妥善保管有關業務經營活動的完整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
前款規定的賬簿、拍賣筆錄和其他有關資料的保管期限,自委托拍賣合同終止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五年。
制約司法網絡拍賣的問題
第 一、司法網絡拍賣平臺單一。自司法網絡拍賣在全國法院實施以來,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實施,但大都存在平臺單一的問題:如上海高院選擇**公拍網;廣西高院選擇聯拍網;山西、陜西、湖南等省市選擇人民法院訴訟資產網;浙江、江蘇、河南高院選擇淘寶網。由于目前網絡普及程度總體不高,平臺單一、信息受眾范圍有限、產品推介缺失等問題制約了司法網絡拍賣進程。
第二、監督機制缺失。以淘寶模式網絡司法拍賣為例,沒有一個單獨監督機構對拍賣行為進行監督,目前主要由法院負責監管;由于法院在該拍賣中起了主導性的作用,依照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的原則,當前的司法網絡拍賣,在一定程度上算是脫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管轄和約束。監督機制的缺失,進而增加拍賣風險。
第三、網絡司法拍賣的法律責任難以追究。在實際操作中,當前我國的法院和鑒定機構,缺乏網絡數據準確鑒定的能力,對是否存在暗中交易、相互串通等惡意競價行為難以把握。一旦出現問題,由于缺乏法律依據亦或相關司法解釋導致競買人違約責任異常難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