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法關于拍賣的認定
一、拍賣法關于拍賣的認定
依我國《拍賣法》第三條的規定,所謂拍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統稱拍賣物)轉讓給最 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
二、拍賣的范圍包括哪些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拍賣的范圍是指拍賣的標的物,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
第六條,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
第七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三、拍賣法規定的拍賣程序如何
1、準備階段
貨主把貨物運到拍賣地點→委托拍賣行進行挑選和分批→拍賣行編印目錄并招攬買主。參加拍賣的買主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倉庫查看貨物→了解商品品質→擬定自己的出價標準,做好拍賣前的準備工作。拍賣行一般還提供各種書面資料,進行宣傳以擴大影響。
2、正式拍賣
正式拍賣是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拍賣目錄規定的次序逐筆喊價成交。拍賣過程中,買主在正式拍賣的每一次叫價,都相當于一項發盤,當另一競買者報出更高價格時,該發盤即行失效。拍賣主持人以擊槌的方式代表賣主表示接受后,交易即告達成.
3、成交與交貨
拍賣成交后,買主即在成交確認書上簽字,拍賣行分別向委托人和買主收取一定比例的傭金,傭金一般不超過成交價的5%。買主通常以現匯支付貨款,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倉庫交貨條件到指定倉庫提貨。由于拍賣前買主可事先看貨,所以,事后的索賠現象較少。但如果貨物確有瑕疵,或拍賣人、委托人不能保證其真偽的,必須事先聲明,否則,拍賣人要負擔保責任。